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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問什么是探礦權和采礦權?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
問
什么是探礦權和采礦權?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
問
如何確定采礦權范圍?
答
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文件要求,確定采礦權范圍應遵循以下條件:
1.探礦權轉采礦權,應當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非煤礦山、大中型煤礦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礦山應當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地熱、礦泉水、砂石土類礦產設置采礦權的勘查程度按照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2.探礦權人根據資源儲量估算范圍、井口裝置、輸油(氣)管線(外輸管線除外)、集輸站、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確定采礦權申請的礦區范圍,經編制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新立采礦登記,并參照《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或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確定出讓的礦區范圍,并根據《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
3.同一礦區范圍內涉及多個礦種的,應當按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主礦種和共伴生礦種確定申請采礦權的礦區范圍,并對共伴生資源進行綜合利用;對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有特殊要求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4.已設采礦權變更礦區范圍的,應當按變更后的礦區范圍統一編報申報要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采礦權變更登記。
問
如何辦理采礦權轉讓?
答
采礦權轉讓審批事項已取消,需要辦理采礦權轉讓的采礦權人可經轉讓公示無異議后,直接申請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手續。
(一)采礦權轉讓公示。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出讓登記的采礦權采礦權人需將以下材料(含電子光盤)提交到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1.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意見;2.變更申請登記書、轉讓申請書;3.轉讓人、受讓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4.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同意轉讓的意見;5.采礦權轉讓合同(復印件),應包含出讓收益繳納、土地復墾等法定義務轉移的相關內容;6.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7.礦業權轉讓公示信息表;8.承諾書。
省自然資源廳、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共同審核通過后,形成采權轉讓公示信息,同步在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通知轉讓人,對異議進行處理,公示期間撤回異議的,按無異議處理,異議未消除的,公示終止;公示期間未收到異議的,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無異議說明,作為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手續的要件材料。
(二)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手續。
采礦權人按照《行政許可事項標準文本格式(礦產資源事項卷)》要求,提交采礦權轉讓變更所需申請材料,省自然資源廳按照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在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出讓登記的采礦權轉讓,具體要求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