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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井口檢身工一、一般規定第一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上、下井人員的檢身工作。第二條 檢身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第三條 檢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1、熟悉入井人員的
井口檢身工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上、下井人員的檢身工作。
第二條 檢身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條 檢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掌握每班的入井、出井人員數量。
3、了解火工品的運送常識。
4、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入出、井人員的有關規定。
二、安全規定
第四條 上崗時要檢查、確認本崗位酒精檢測儀器、金屬探測器能夠正常使用。
第五條 檢身工要嚴守職責、嚴格檢身。
第六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檢查入井人員攜帶的證件、物品、工具、配備滿足要求。
第七條 無證(未經過入井培訓)人員不得入井。
第八條 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圍內抽煙和用明火裝置。
三、正常操作
第九條 操作期間要嚴格按檢身要求操作。
第十條 要求對出入井人員依次進行檢身,不得擁擠。
第十一條 檢身應首先對入井人員所必須佩帶的儀器、裝備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其改正。
第十二條 對可能攜帶的違禁品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除了要求其立即改正外,還要匯報礦上。
第十三條 隨時檢查距井口20m范圍內抽煙和用明火的情況,發現問題,責令立即改正。
第十四條 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入井,并向安全部門匯報,作出處理(入井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礦燈和自救器,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著化纖衣服,嚴禁攜帶無措施的噴燈、焊機入井,飲酒者及精神狀態異常者不得入井)。
第十五條 發現升井人員盜竊公共財產和炸藥、雷管者,要立即匯報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外單位入井參觀學習、檢查人員必須要有專人帶領,并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如果檢身工兼職擔任信號工,還需要按照“信號工”的操作規程執行。
四、特殊操作
第十八條 遇到緊急情況,必須及時匯報,采取停止絞車等應急措施。
五、收尾工作
第十九條 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員的數量和其他有關事項。
安全檢查工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安全檢查員必須經專門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條 安全檢查員必須熟悉:采掘工作面作業組織及工程質量標準,了解機電設備的基本性能,各種災害的發生原因、預兆、規律、預防措施及災害發生時的處理方法,安全檢查專業的基本理論知識,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
二、準備工作
第三條 佩帶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帶好記錄本、圓珠筆、隱患整改通知單、處罰單等。
三、工作程序
第四條 進入作業場所,與上班安全檢查員現場交接,把遺留問題一一記錄清楚。
第五條 按照記錄的問題認真進行對照檢查,依據實際情況,遵照“三大規程”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條 現場監督隱患整改情況,確認符合作業條件時,才允許下達生產作業的命令。
第七條 在所轄范圍內監督生產作業的全過程,監督各工種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
第八條 對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三違”現象,現場依據《安全獎懲條例》作出處罰決定,并填寫處罰單,責令其改正。
第九條 遇危急情況時,應果斷地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并通知礦調度室。
第十條 記錄清楚當班所轄范圍的各種安全狀況,現場交接班,升井后要認真填寫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匯總表。
四、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 進行檢查工作時,必須向被檢查者出示證件,證實自己的身份。
第十二條 遵守“三大規程”,秉公執法,不循私情,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公正廉潔。
立井井口、井底信號工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副立井提升系統信號工。
第二條 信號工必須由責任心強、精力充沛、具有一定井口工作實踐經驗、經過正規培訓、熟悉副立井提升設備、信號設施情況、經考試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并持證上崗。
第三條 信號工應遵守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第四條 信號工應嚴格執行如下信號規定:
1、立井信號傳輸采用了數字通訊信號系統,信號工必須熟悉該系統,并能排除一般性的故障。
2、信號設置規定:信號“0”表示停止,信號“2”表示提升物料,信號“3”表示下降物料,信號“4”表示人員提升,信號“5”表示人員下放。
3、罐籠升井時,由井底信號工向井口信號工發出提升信號,井口信號工向提升機司機發出開車信號,提升司機接收開車信號后,方可開車。
4、罐籠入井時,由井口信號工向井底信號工發出入井信號,井底信號工發出相應信號后,由井口信號工向提升司機發出開車信號,提升司機接收開車信號后,方可開車。
二、安全規定
第五條 在崗期間,應主動與檢身工密切配合,當檢身工向信號工發出發送信號指令后,在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信號。
第六條 信號發出后,不得離開信號臺,并密切監視提升容器及信號系統的運行情況,如發現運行與發送信號不符等異常現象,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并匯報處理,待查明原因并處理后方可重新發送信號。
第七條 信號工必須嚴格按照統一規定的信號發送信號,嚴禁使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標信號。
第八條 在井筒運送爆破材料時,應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操作,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按相應的升、降速度提升運行。嚴禁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
三、操作準備
第九條 提升機在運行中,一律不準進行交接班,須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穩,并打停止信號后方準交接。
第十條 現場交接清楚以下內容:
1、主、備用信號及專用聯絡電話等通訊信號的完好狀況。
2、安全門、搖臺、阻車器等有關設備、設施的完好狀況。
3、上一班有關運行工作情況。
4、當班有關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 發現以下兩種情況,交接班雙方均不得交接,須立即匯報有關領導妥善解決后方準交接:
1、接班人精神狀態不正常。
2、交班人交待不清當班情況。
第十二條 交接班雙方均履行正規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 接班后,應首先與提升司機及其他關聯信號工聯系,仔細檢查、試驗有關信號設備、設施,符合安全運行條件后,方允許操作。
四、正常操作
第十四條 按照規定的信號種類,向提升司機發出信號。
第十五條 發出開車信號后,一般不得隨意廢除本信號;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須先發送停車信號后再發送其他種類信號。
第十六條 正常情況下,只準使用主用信號系統;只有當主用信號系統發生故障時,才可使用備用信號系統,同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修復;修復后,同時恢復使用主用信號系統。
第十七條 提升機設定檢修、提人、提物三種提升方式,信號工按工作要求正確選擇提升方式,并使旋鈕位置與其對應。
第十八條 罐籠運行至井口到位時,信號工要待罐籠停穩后,發出停機信號。
第十九條 下運人員按下列程序執行:
1、打開檢身通道安全門,待人員全部進入罐籠后放下安全簾后,關閉安全門。
2、按下信號操作臺面板信號5按鈕,發出下放人員信號,接受到井底信號工對應信號后,再向提升司機發出下放人員信號。
第二十條 下放物料按下列程序執行:
1、放下搖臺。
2、打開井口大門側安全門。
3、收起安全簾。
4、與運料人員密切配合,按要求操作阻車器,進行推罐作業。
5、推罐作業結束后,關閉阻車器,放下安全簾。
6、收起搖臺。
7、關閉安全門。
8、按下信號操作臺面板信號3按鈕,發出下放物料信號,接受到井底對應信號后,再向提升司機發出下放信號。
第二十一條 提升物料時,當收到井底信號2(提物信號)時,向提升司機發出提物信號。
第二十二條 罐籠物料車推出按下列程序執行:
1、放下搖臺。
2、打開井口出車側安全門。
3、收起安全簾。
4、與卸料工密切配合,按要求操作阻車器,推出物料車。
5、關閉阻車器。
6、收起搖臺。
7、關閉安全門。
第二十三條 在崗期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確實需要離開時,應先打好停車閉鎖信號,并堅持“誰閉鎖誰解除”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當提升機連續停運8h及以上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對所屬信號通訊系統進行全面檢查試運,確認一切正常后方準發送提升信號。
五、收尾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在當班期間,應認真填寫必要的信號發送故障等記錄,以備設備檢查維修與事故追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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